
2008年11月5日,郎溪县教育局原局长宋永祥受贿一案在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。>>
被告人宋永祥长期担任领导职务,其受贿一案有较大影响。县纪委组织有关部门前来旁听。下午2时30分,庭审正式开始。起诉书指控宋永祥在担任郎溪县教育局局长职务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在新华书店向学校销售教铺资料、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人民币15.6万元。法院认为,被告人宋永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庭审阶段,被告人宋永祥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,但其辩解部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,有的用于捐赠。>
被告人宋永祥最后表示,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,悔过自新、重新做人。